发布者:周沛力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08日 160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本院认为,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。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;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,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。本案中,XX公司单方解除与方XX的劳动合同,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,系违法解除,故应向方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。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,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,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货币性收入。本案中,XX公司通过微信向方XX支付的出差补助 35400 元系根据方XX的出差情况向其发放的固定金额的补助费用,无需方XX预先垫付,亦非凭票报销的费用,不同于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,一审法院将该出差补助费用纳入方XX的工资总额计算赔偿金,并无不当。
综上,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,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,本院免予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