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沛力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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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XX设备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XX公司 ) 因与方XX劳动争议一案

发布者:周沛力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08日 160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本院认为,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。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;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,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。本案中,XX公司单方解除与方XX的劳动合同,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,系违法解除,故应向方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
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。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,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,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货币性收入。本案中,XX公司通过微信向方XX支付的出差补助 35400 元系根据方XX的出差情况向其发放的固定金额的补助费用,无需方XX预先垫付,亦非凭票报销的费用,不同于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,一审法院将该出差补助费用纳入方XX的工资总额计算赔偿金,并无不当。

综上,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,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,本院免予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.


周沛力律师,法学硕士,三级律师。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2015年首次执业,拥有3年金融机构从业经验。擅长领域:交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江苏-南京
  • 执业单位: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20120********42
  • 擅长领域: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劳动纠纷、婚姻家庭、民间借贷